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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10元/次 个人只需自付1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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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查金忠 刘晓)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医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酝酿多时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制度将从今年三季度起正式实施,其收费标准在原来单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并放到医保的报销范围内。据悉,一般诊疗费的标准为10元/次,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只需自付1元。

  据悉,“一般诊疗费”是与基层卫生机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相配套的一项制度安排,目的是通过调整医疗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为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按照去年6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一般诊疗费由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门诊病历手册等费用合并而成,已合并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需要反复进行的诊疗行为,则规定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对于收费标准,《通知》规定在10元/人次左右,由各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社区医疗机构看病,挂号费为0.8元,诊查费2.5元,打针1.6元,输液注射费一瓶是6元,每增加一瓶收2元钱。以此计算,在挂一瓶水的情况下,患者去一趟医院就诊,三费总价为9.3元,与“指导价”相去不远。

  按照我市的规定,三季度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后,其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并纳入到医保的报销范围内。收费标准为10元/次,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以后,个人实际只要自付1元,医保患者的个人自付费用相比以前是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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