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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称职可被降级或取消资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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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撂挑子跑了、小区的污水横流但就是没人管、房子漏雨但产权单位找不到……以后,这样的物业难题都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在昨日召开的沈阳市创建文明城市打造和谐社区物业工作会议上,沈阳市房产局局长纪凯公布了两个正在征求意见中的文件――《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两个“意见”中的很多措施都属于首创。比如,物业公司不尽职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降级直至取消资质。此举在全国都属于首创。

  新举措一:业主委员会不作为 可向街道投诉

  根据《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或乱作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整改。

  新举措二:老旧小区的水电气 明确归谁负责修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一个创新的举措是,对旧住宅区的水、电、气、排水等的维修责任予以明确。其中,排水管理单位负责单元门以外第一个排水井起的排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及管道疏 通、清掏。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排水管理单位的维修责任应当向小区内延伸,可以有效解决维修“扯皮”问题。

  此外,《若干意见》还规定:水务、电业、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表”(入户的水表、电表、燃气表)前部分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新举措三:没建立维修基金的小区要补交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发生房屋急需维修但维修资金不足情况时,各地区按照“先垫付,后追缴”的原则安排资金和施工队伍进行修缮。

  同时,对于尚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旧住宅区,由区级政府组织相关产权人补建;维修资金不清或归集不到位的旧住宅区,由相关地区组织清理或归集。

  新举措四: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将被降级直至取消

  《意见》中规定,要实施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一律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退出物业项目或退出物业项目时存在不移交共用设施设备和资料等违约行为的,要扣罚或扣压其履约保证金。

  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物业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无资质经营、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项目收支情况不公开、收费项目不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收费、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牟取利益等违法行为及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可以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下发书面的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告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记者 陈志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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