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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未经标明或约定的费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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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答疑

  近日,义乌商贸城业主阿宝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反映义乌商贸城乱收费的问题。对此,市物价局经调查后做出回复,表示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尽管如此,物业公司也不得收取未经标明或约定的费用。

  阿宝在来信里称,他是2009年商铺返租管理公司,今年7月到期打算不再返租,但管理公司要求收取每月每平方10元空调费、10元物业管理费、8元宣传推广费。他想了解这样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经物价局批准,物管法有无规定可以收物管费以外的费用,如8元宣传推广费。对此,很多业主有意见!希望政府早点介入,避免激化矛盾。

  市物价局经调查回复称,根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或承租人)每月应交的费用为:物业管理费8元/平方米,中央空调运行费8元/平方米。业主与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约定实行返租的签订有《清远义乌商贸城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目前尚未到期,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向业主(或承租人)收取的费用为物业管理费3元/平方米、中央空调运行费8元/平方米,暂未收取宣传推广费。

  市物价局表示,该局的调查人员已约谈了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合同法,不得收取未经标明或约定的费用。并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共建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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