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6月至9月,若乌鲁木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70元/月的高温津贴。
6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2年乌鲁木齐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依据2011年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不得低于70元/月,不做最高标准限制。支付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相关人员介绍,之所以按月发放,气象部门出具的2001年至2010年乌鲁木齐的天气数据是原因之一。十年里,乌鲁木齐每年平均5.5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
根据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用人单位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据悉,自治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于2010年6月建立。乌鲁木齐于去年首次出台高温津贴规定,劳动、卫生、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部署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责令用人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