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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能用实物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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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6月份后,全国各地普遍出现高温天气。法律法规赋予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什么样的特殊权益呢?

  劳动者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送水公司连续多日安排送水工大刘在36℃以上高温天气送水。大刘向公司索要高温津贴,公司认为已向大刘支付相应的工资,拒绝给付高温津贴。

  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福利,具有季节性,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高温中暑算工伤

  老李是某建筑公司的木工,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在连日37℃高温的情况下,仍安排老王在烈日下工作,体力透支的老王中暑晕倒,为此花费医疗费1500元。公司认为,老王中暑不算工伤,拒绝支付其医疗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职业病目录的有关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情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如果中暑经鉴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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