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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民声热线》直播节目时表示
毁坏农田和耕地要受罚
■记者 张翠玲
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民声热线》直播节目,就国土资源部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 矿产违法行为查处、土地 矿产市场交易、土地登 记发证、土地测绘、探矿权和采矿 权许可以及工作作风、 服务态度、办事效率、 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人民 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节目中, 群众就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问题较为关注得热点问题进行电话咨询。 基本农田和耕地受法律保护
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我市国土部门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毁坏基本农田和破坏耕地要受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 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 、采石 、采矿、取土 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 破坏耕地行为。破坏耕地行 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 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资料齐全即可申请农(居)民建房用地
办理农(居)民建房用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属拆旧建新的要 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属 新选址用地 的,要征得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附建房户与村 小组 签订的 退旧宅基地协议书 用地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公路、水利、计生等)的意见;属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