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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我在太原的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了至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29日,我因患乳腺癌住院治疗。在医疗期间,得知我的病情还需要一段时间治疗后,食品公司便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准备今年6月底向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想咨询一下,食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若是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作为劳动者有没有相关的维权手段?
答:“首先可以肯定,王女士所在的食品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太原法律援助中心陈律师介绍说,虽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该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排除适用的情形。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至少享有3个月的医疗时间,她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公司应当续延至其医疗期满后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在王女士医疗期间将其解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可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