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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职工工伤可申请停工留薪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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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方维芳实习生张梦夕报道:工伤职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可申请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14日,省人保厅出台《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个期限即被称之为停工留薪期。据了解,根据不同类别的工伤损伤和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也不一样,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则以对应损伤的最长停工留薪期为最终期限,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

  此外,若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职工本人可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停工留薪期单位不能解雇

  《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随后,用人单位将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相应的工伤损伤和职业病种,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发给职工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但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职工可享受因工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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