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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停工留薪一般不超12个月 伤情未稳可书面申请延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0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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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讯 记者尹坤报道:“工伤职工出具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可申请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6月14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实施,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据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据介绍,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则以对应损伤的最长停工留薪期为最终期限,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

  工伤伤情未稳可书面申请延长

  据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可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另外,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可享原有待遇

  大江网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其中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附件:1、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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