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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建筑高度或要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4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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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修改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不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昨天,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上,通过了《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该《草案》将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如果因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不过应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这一条款出自《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哪些呢?《草案》中说,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等。

  本来是个临时建筑物,但有些人或者单位却用它做起了生意,不仅出租出去赚钱,有的十几年都不拆。这些事情今后会更加规范。

  《草案》中明确指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依法申请,但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目前,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草案》明确规定,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但是,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单独申请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单独申请建房。 (合肥晚报-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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