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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纳入保障房体系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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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轶 实习生/耿佩)昨日,住建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租房除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还覆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金应略低于市场租金

  《办法》不仅明确了可申请公租房的人员,还明确了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此外,《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租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三是承租人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广东开展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试点

  实际上,广东早在2010年12月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进入第一梯队。

  比较《办法》和《意见》可以发现,在很多方面广东的管理办法都较为细化。如在公租房面积方面,明确新建单套面积将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方面要求保证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在公租房筹集方面,也明确了8种具体方式。

  资金来源方面的细化,也是广东的一大亮点。广东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应用于廉租房建设;公积金贷款筹集、公租房租金收入、发行企业专项债券也被纳入进来;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还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这在国内相当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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