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刘英团
6月7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最终修订版,7月1日将正式实行。“核心条款莫过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价20%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这两条,国土部已重申多次,但是效果不明显。”
事实上,1999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就严禁囤地等行为。但是,囿于地方财政与楼市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土地闲置一年罚款,两年无偿收回”一直没有认真落实,十多年来被“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更是寥寥。报载,广州有块地“晒”了17年“太阳”,而全国的闲置地相当于三个澳门。一方面是用地指标紧张。我国作为一个严重缺乏耕地的国家,土地紧张程度日趋加重;另一方面大量土地批出去以后却开发缓慢、没有形成投资量。政府对土地进行调控,不断出台土地政策,其关键是看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看的是政府的执行力。”针对闲置地,“坚决无偿收回”一而再,再而三的重申,但“地王”频现与闲置地数量激增,反映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即闲置满两年及以上的土地将被“坚决无偿收回”虽被多次重申,但囤地现象却愈演愈烈。难怪任志强会在微博里感叹:“……看来是虚的!”
笔者以为,没收“荒废”在城市楼群中两年及两年以上的闲置地,恐怕很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私下达成默契,但若铁腕无偿收回会让很多人“割肉”。而且,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地方政府担心开发商不会再积极出高价买地,进而影响地方政府收入。
从经验看,立法并不能解决房地产市场的根本问题,闲置地问题也不例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地方政府要么将问责降到最低,要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是刚性的。但是,第二款“……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中的“也可以”的或然性、不确定性又让刚性制度变的弹性十足。而防止土地闲置,除了政策及法律法规必须具有刚性及惩戒性外,关键要看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否则,土地闲置仍将不断重复。一要对土地出让信息进行公开,对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除了限定开工时间,还应对竣工时间加以规定。二要切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土地供应制度及地方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入手,防止政策流于形式。三要严惩违约开发商,提高其违约成本,除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没收前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来源: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