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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1日 14: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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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心读者吴先生来信称:据说有规定在6月份到10月份的高温季节,企业应该向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月150元。可我们从未听企业提过这回事,也从未领取什么高温津贴。有时,企业也提供一些糖水之类的饮料,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高温津贴。如果企业不发高温津贴,我们怎么办?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日前,已接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通知。近期媒体也在大力宣传相关内容,但截止到目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暂未收到劳动者对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举报电话是12333。

  上述两份文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另据了解,《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如企业不按规定发放津贴,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记者 陈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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