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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度立法界定高温 35°以上作业将享津贴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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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1 不得安排孕妇在35℃以上高温天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2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意见稿规定,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52年, 从暂行办法到立法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意见稿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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