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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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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内搞建设要实行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法制网北京6月8日讯 记者胡建辉 文化部起草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7日。

  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指出,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办法强调,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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