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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11.5%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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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6月8日电 (记者 曹华, 实习记者 章斐然)今天下午,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据银监会公告显示,《资本办法》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据悉,《资本办法》的推出是以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为背景的,旨在履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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