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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6年内全面达标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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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华青剑) 中国银监会于今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与2013年1月1日实施。在银监会今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资本办法》的规定的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介绍到,《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目前,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此次出台的《资本办法》关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与与现行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范文仲表示。

  “《资本办法》注重于中国国情相结合,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其中,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范文仲表示,这也强化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让银行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于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范文仲表示,《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范文仲称。

  此外,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积极做好实施《资本办法》的配套工作。一是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和改进资本管理,三是完善实施配套机制,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范文仲表示,银监会已经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

  据悉,《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等闲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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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充足率
  • 资本管理
  • 资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