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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6月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今天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此次修订草案对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和落实”进行细化。其中增设规定,明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书面意见进行跟踪办理。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告知代表;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应当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
修订草案还规定,代表可以对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并且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或者有关归口负责机关将书面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再做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还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归口负责机关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再次办理答复工作”。
对于备受关注的书面意见办理期限问题,目前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告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