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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首席记者吴跃强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审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chenxiangming@jiangxi.gov.cn。
《条例(草案)》提出,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公众资金审计、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此外,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负责人本人档案。
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