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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作弊行为可停考1至3年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0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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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5日讯 今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重申了教育部第33号令,专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今年对考试作弊的认定条件范围更广。按照新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无论是否为了获取答案,只要有夹带、抄袭、携带通讯设备、计时工具等所列行为之一的,均可直接认定为作弊。

  同时,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即为作弊。一是扩大了作弊工具的范围。由通讯工具扩大到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二是认定方式改变。将“携带行为”作为作弊成立要件,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考生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无论使用与否,都将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绩。

  而4种作弊行为可停考1至3年。新办法规定在考试中存在以下4种作弊行为,即可以被处以停考处罚: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以上情形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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