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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好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0: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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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晓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这绝对是个“霸王条款”。

  6月1日,沈北新区工商局经济检查二大队在检查时发现,沈北新区某金店在销售特价商品时,设立了专门柜台,并且标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牌。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沈北新区工商局认定该金店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己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00元的罚款。

  据了解,沈北新区工商局从3月19日开始集中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对辖区141家经营单位的12种279份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进行了摸底排查,叫停58条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立案查处各类“霸王条款”案件32件,责令改正26件。包括“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谢绝自带酒水”、“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饭菜打包一律不给发票”、“本寄存柜为免费自助使用,属借用性质,本公司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等均在叫停之列。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大型超市、旅店、饭店、影楼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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