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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涉及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资产等,该规定现正征民意
公示期:2012年6月10日前
意见发至:
电子邮件:stkjsf@163.com;
信函: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95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 (邮政编码:510150),并在信封上注明“荔湾区街道办事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记者 成小珍) 昨日,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就《荔湾区街道办事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经济适用房申购收件、初审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确认辖内居民后
才能发申请表
《意见》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购经济适用房。《意见》中指出,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的发表、受理、调查、公示和初审等工作,其中要严格把好发放申请表格第一关,在核对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确认是本街辖内居民后,方发放《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或《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表》(下称申购表),“不属本辖区内居民的,不向其发放申请表格”。
按要求,申请人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计生证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及夫妇双方父母均需提供)等十几类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应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逐一各自亲笔签名及摁手指模确认,复印件全部用A4纸尺寸。
需在户籍地、居住地同时公示
《意见》指出,受理申请后,街道需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建议有条件的街道整合户籍管理系统、社保系统、住房公积金系统、计生系统等系统信息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居住的社区同时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自接到提出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调查并将重新调查的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