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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公路项目不得验收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1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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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梁士斌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指出,施工合同中禁止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严禁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不得随意下调、折扣合同工程款。对于完工后无正当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现象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交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否则不得通车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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