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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后仍拖欠工程款不得交工验收
法制网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梁士斌 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施工合同中禁止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严禁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不得随意下调、折扣合同工程款。对于完工后无正当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现象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交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否则不得通车试运营。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公路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个别项目出现了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工程款结算不及时、随意转嫁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等问题。《意见》要求各地以规范保证金收取、建立动态调差机制、治理工程款拖欠为工作重点,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全面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降低保证金现金收取比例。今后所有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或返还周期。
《意见》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项目人工、材料价差合理调整制度和机制。各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发布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为价差动态调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处理由于人工、材料涨价造成的工程款变更,按时支付工程款,减轻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