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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0日讯(记者 王瑞) 今日,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保证“应建必建”,对未按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且拒不恢复的,可以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采取查封措施。
作者: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