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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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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7讯据哈尔滨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据悉,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加,停车成了摆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难题。为解决哈市停车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近日起草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共停车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增建停车位;未增建停车位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改变使用功能。

  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部分停车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按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学校出入口、公交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不得划停车位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保障各类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不能保证预留2米以上人行道或者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区域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及时进行调整。

  妨碍或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使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停车场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妨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员不开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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