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台北5月29日电(记者吴亚明、王昭)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民法部分条文,拾获遗失物向失主索求报酬上限,从物品价值的3/10降为1/10,且不得向低收入户失主等请求报酬。遇有争议,得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报酬。
现行的台湾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3/10。2年前有名法律系毕业的女子,因拾得单亲贫妇遗失的新台币21000元,扬言依法向贫妇索求3成报酬引发争议。多名“立委”因此提案修法,调降报酬金额上限为1/10,并规定拾得人若未于7天内通知或交存遗失物,不得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