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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拾金不昧引导人们知道感恩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2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潮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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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警方新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此规定引发公众巨大争议。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1007人进行的一项题为“拾金不昧应该奖励吗”的调查显示,73.4%的受访者支持广州警方奖励拾金不昧的规定。(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随身携带物不慎丢失对任何人都在所难免,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很幸运地找回来,找回来的人大都心怀感激。四川省遂宁市市民谢丹丢过一次钱包,钱包里不仅有现金,还有许多重要证件。正在他焦急万分的时候,一位好心人按照钱包里的线索找到了他,并把钱包原封不动地交到了他手上。他立即拿出一些钱来表示酬谢,在他一再坚持下,那位好心人才象征性地收了一点儿。“好心人费心费力、自付车费找到我,不但花时间,如果钱包里东西不见了,他还可能给自己惹来麻烦。即便如此,他还是选择了拾金不昧,我又怎么能让他吃亏呢?”谢丹说。

  法治社会,判断任何事情应从双方的利益出发,追求一个公平。拾得人在返还和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付出,或金钱或时间。作为失主多点感恩之心,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有何不可呢?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济人”理论认为人是自利的。但我以为,“经济人”的自利性并不等于自私,自利是一种人性倾向。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要么肯定得一部分要么全部失去,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给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非对传统道德的颠覆,我们对道德内涵的理解不应过于偏激和狭隘。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应当是道德的本质内容。

  拾金不昧需要提倡。如果说拾金不昧是优良的传统,那么给予拾金不昧的人一定的物质奖励更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调查中,80.2%的人认为不能将奖励拾金不昧等同于拜金主义。具体而言,73.9%的人认为奖励拾金不昧的规定“将会鼓励更多人捡到失物后归还”;54.1%的人认为“保护了捡到失物者的利益”。相比之下,仅25.0%的人担心“玷污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担心“加重失主的负担”也只有20.8%的人。诚如北京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主任焦国成教授所言,酬谢拾金不昧的人是每一个讲良心的失主应该做的事情,拾遗者可以选择不要,但失主不能因此不表示谢意。奖励拾金不昧,不但不违背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引导人们知道感恩、学会报恩,让人们学会善意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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