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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艺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相关内容见12版)。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护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难免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子贡赎人不要报酬,被孔子批评”可谓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春秋时期,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出钱把人赎回鲁国,国家就会给予奖励。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重返故园。后来孔子的弟子子贡从外赎回来了许多鲁国人后,拒绝了国家奖励,却遭到了孔子责骂。孔子认为: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赎回同胞是一桩善举,让行善之人不蒙受损失,得到大家的肯定,愿意行善事的人就越来越多。子贡不要奖励,固然可以赢得更高的评价,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对“义”的界定。此后,再没有多少人愿意出钱赎回同胞。子贡此举实际上祸害了其他落难的鲁国同胞。
从法律的角度讲,物权法第112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得人与失物招领公司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
因此,我认为,有偿失物招领,既是商业行为,也是用物质激励公众公德心的回归。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是一种次优选择。给拾金不昧者一点鼓励,给失物招领公司一点甜头,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去做。因此,笔者支持有偿失物招领,还期待更多拾得人交还失物,更多失主领回自己的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