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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 锋
卫生部近日发布新规,正式取消了体检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将和普通人一样有权利从事幼托工作。这对于长期以来努力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患者合法权益而奔走呐喊的人们而言,不啻为又一个进步。
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所实施的管制型措施,自然有其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并没有一个绝对泾渭分明的界限;二者的利益边界也有模糊的重叠与交集,甚或发生相互转化和变动的情形。在过去医疗科技尚不发达,人们对于乙肝等疫病防治尚没有形成科学共识的情况下,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整体的考虑,对于乙肝病患群体参与特殊社会生活进行某些强制性的限制,也无可厚非。而随着人们对于乙肝病毒传播性和危害性的了解逐渐深入,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患者有条件地参与过去曾被限制的某些社会生活,已无碍于公共健康与社会生活。这也就意味着,乙肝病患群体的个体和群体利益,已经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更大范围的交集,由此,政府的管制性措施也需因势利导,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回应。
应该说,有序分类地放开乙肝病患者的职业限制,这是一种诉诸于社会公平、保障乙肝病患私属权利的得力措施。但是,如何逐渐消弭长久以来萦绕在国人心目中的“乙肝阴影”,还需要政府更多的“有为之举”。毕竟,大三阳小三阳强制性指标筛查已经成为过去管制型政府模式下全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公共卫生管理之举,关涉面广,影响力大,而对于乙肝的社会恐惧也或多或少发端于这种公权力的导向和渲染。政府部门如果仅仅以减少行政强制的消极示意方式为乙肝病患“解套”,而不是以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和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去做出一些积极的努力(比如严令禁止非特殊行业单位招聘录用时组织乙肝病毒检查、政府机构带头维护和确保乙肝病患的平等待遇等),那么,这不过就只是一种政府职能从越位到缺位的变化,而没有回归到它追求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本位;过去公共利益的砝码已经让公权力侵蚀了太多乙肝病患的个体利益,现在,公权力的撒手离场,只会是一种更加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只有逐步放松对于乙肝病患参与社会生活的诸多不合理行政强制措施,并以引导者的角色更加积极地介入对于歧视的纠偏和对于公平的伸张,政府的有为才能真正普惠于那些“肝胆相照”的人们,除去彼此孤立的阴霾,重现和而不同的阳光。
(作者为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