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记者陈丽平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可以询问被告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新刑诉法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为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审慎把握,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复核死刑案可讯问被告人
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