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中国经济网郑州5月11日讯(记者党涤寰汪俊杰、通讯员张胜利)“请你仔细阅读《刑事和解告知书》,如果你在审查逮捕的七天期限内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捕后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的,你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从2012年4月开始,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对自己办理的每一起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都会告诉犯罪嫌疑人这么一句话。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但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新密市检察院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具体的审查逮捕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要求的举措。针对该院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较多的特点,该院侦查监督科多方调研,初步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计后,2012年4月初,侦查监督科牵头召开座谈会,与本院监所监察科、新密市公安局进行沟通,通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思路、具体措施,统一了执法思想。
与此同时,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作,2012年4月24日,该院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同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意见》。《意见》首先确立了侦查监督科为主导、监所检察科相配合的工作模式。鉴于基层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意见同时确定了重点审查的两类案件,一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而在审查逮捕期间未能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以降低轻刑案件羁押率;二是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无限期羁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针对两类案件,《意见》制订了不同的审查启动方式、明确了证据审查重点。
据介绍,2012年4月16日,王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承办检察官彭坤在审查案件时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了《刑事和解告知书》的有关内容,了解到双方有和解的意愿。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而该案件必须在4月28日即五一放假之前做出决定。最终,因王某家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凑够赔偿款,王某不予羁押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情绪失控等社会危险而被依法逮捕。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彭坤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有继续和解的权利。5月2日,王某家属即送来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面材料。彭坤及时向被害人家属核实情况,了解到和解系真实、自愿,彭坤当天即向新密市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目前王某已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