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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并特别规定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检察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中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在此,我从两个方面介绍一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刑事政策。各地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原则,以"两减少,两扩大"为指导,将感化帮教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少捕慎诉,努力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创造积极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07年分别下降了约5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积极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机制。为保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挽救落到实处,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付出了不懈努力,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如逮捕必要性证明、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亲情会见、社会调查、分案起诉、快速办理、量刑建议、庭审教育、法律援助、诉前考察、诉后帮教、轻罪记录封存等。上述许多工作制度、机制,已被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高检院、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吸收确定下来,成为统一执行的刑事法律规范。
(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98个检察院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此外,还成立了临时性的未检工作机构303个,在公诉科处内设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1434个。设有独立未检机构的地方,一般实行批捕、公诉、监督、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了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对未成年人帮教的连续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高检院也十分重视未检工作,于2011年11月,在公诉厅专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业务及参与青少年维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各地检察机关还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不断健全专业化工作模式和方法,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教唆、引诱、组织、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动向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和权益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三是主动走入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积极推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1998年开展创建活动以来,检察机关共有273个单位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当然,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专业化建设滞后、办案配套工作机制和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有待加强等。对此,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着力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创建二十五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了"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专业化建设"、"更加注重整合社会力量"的四个"更加注重"要求,为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拟于今年五月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借此机会,我想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谈些个人思考和体会:
(一)要着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针、政策和原则。近年来,检察机关每年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仍然达到7万多人,数量很大。大家想想,7万多未成年人涉及到7万多个家庭、7万多个家族,直接关系到这些人、这些家庭的幸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能否教育挽救这些人,能否杜绝不加区别地机械执法,关键是要形成先进的执法理念和不辞辛苦的工作作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大量运用,细化检察环节工作流程和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二)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的建设。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刑法修正案(八)等先后出台,特别是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这既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对已有规定中不相适应的内容,要及时修改完善,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的指导作用和强制要求,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实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标提供有效保证。
(三)要着力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工作,除了要依法办理案件外,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办理一个案件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这就需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实践证明,凡是设置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开展得就好,取得的成效也就更明显。目前,虽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内设机构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由于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这些小组或者专人同时也要承办其他案件,案件一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会受到冲击,难以很好落实。为此,对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的配备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并合理确定专门机构的工作模式,选好配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需的组织保证。
(四)要着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如果没有其他政法机关的配合,没有社会力量的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些特殊制度,如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分案起诉、不捕不诉帮教等就难以落到实处,进而会影响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当重点抓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健全,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沟通,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争取在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分案起诉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理顺办案程序,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积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争取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最大支持。三是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整顿校园周边环境、治安重点地区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总之,要做到办案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的有机结合,通过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构筑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