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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在即 妥善安排合伙人成难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9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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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转制涉及组织形式转型、管理团队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国内外关注度高。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实际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需由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而不能由机构设立;而且,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展成员所的做法也不相符。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出资组建、在中国注册登记并依法运营的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我国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全国共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4家: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被业内称作“四大”合作所。“四大”合作所将于2012年8月后陆续合作到期,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到期后可以解散,可以清盘,也可以通过转制继续经营、规范发展。此次发布的转制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转制方案要求“四大”合作所在合作到期后,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明确转制的一般程序。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财政部办理审批手续。与转制相关的其他安排。主要明确规定“四大”合作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的执业资格延续问题、原合作所的外汇注销程序和新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外汇登记手续问题、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等。

  据统计,截至目前,“四大”合作所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比例总体约为50%,其中绝大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四大”合作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根据中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这些合伙人无法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周全稳妥地安排该类合伙人,是本土化转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转制方案作出两项过渡性制度安排:一是允许境外合作人在过渡期内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这样的过渡性安排,既尊重历史情况,又考虑“四大”合作所现状,有利于本土化目标如期实现。为此,“四大”合作所还需要加快培养、提升本土合伙人。二是规定首席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及其过渡性安排。

  【链接】

  目前,“四大”合作所的分所达到25家,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苏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四大”合作所2010年实现业务收入95.17亿元,占全行业总收入的25.72%,其中审计业务收入83.94亿元,占全行业总审计业务收入的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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