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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5日电(记者王明浩、余荣华)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意见规定,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谁持有、谁管理”原则,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谁分配、谁管理”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通过租赁合同约定方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谁分配、谁管理”的原则,由购买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监督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