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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规定高中禁收借读费 违规将处罚校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4: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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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12年合肥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全面取消择校生招生后,昨日,合肥市教育主管部门专门印发了《合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规定》,强调合肥市以外的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借读的,接收借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违规接收“同城借读”学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校长,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合肥市教育局强调,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及巢湖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合肥市区考生,其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合肥市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国际班面向外地(含四县一市)招生须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在志愿填报方面,严禁学校干预考生和家长自主选择志愿。各初中学校不得强迫、限制、诱导、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初中毕业生自愿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合肥市教育局重申:合肥市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市区和“四县一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合肥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和本县(市)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学生借读。接收“同城借读”学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有关部门将对校长进行纪律处分。

  此外,合肥市以外的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合肥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的,接收借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接收中职学校学生借读。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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