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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生诚信档案不得擅自删除变更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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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记者张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这是教育部今天在其网站公布的新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

  除上述变动外,新办法还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新办法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新办法增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在对作弊考生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新办法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根据新办法,“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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