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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6: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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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

  》》》 公积金缴存必须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叶晓敏报道)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提高了。

  5月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12年度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从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上限为2364元,增加242元,缴存下限为960元,增加16元。

  5月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39398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9850元(39398×3÷12=9850),因此,执行最高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2364元(9850×12%×2=2364),比2011年最高上限2122元增加了242元。

  目前,乌市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下限标准是根据乌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其中,不含“三险一金”为770元,含“三险一金”为960元(2011年为800元),因此,按照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计算,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下限额为96元(960×5%×2=96),比2011年的80元增加了16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计算。

  为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缴存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截至2011年,乌市累计归集公积金额度为254.03亿元,归集余额为144.48亿元,缴存公积金开户人数达415931万人。

  调整申报6月底截止

  各单位应在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

  同时,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需先到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

  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待分中心、管理部审批即可。

责任编辑:蒋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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