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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城镇供水条例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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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实习生范天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从根源上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条例还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管问题作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水质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方面,新建、老旧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都要移交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条例规定,对于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级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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