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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经市政府第十三届3次常务会议同意,《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韶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记者了解,《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凸显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办法》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停车场收费实行区别定价。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需依法听证。《办法》规定: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要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减少听证环节和成本。《办法》规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价费政策,依法制定或调整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在市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强化收费监管。《办法》强调: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据介绍,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情形:(一)以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设置在建筑物内,具有独立产权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含公寓)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停车泊位)和路内咪表自动收费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四)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