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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购基金须超千万且持三年以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5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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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4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今日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须超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须超过3年。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后,使基金公司不仅只管理基民认购的基金,基金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己也认购相当数量的基金股份,将基民利益与公司及高管利益捆在一起,有利于基金公司更好地管理基金。同时,由于现在一些基金公司募集资金比较困难,原定基金规模不少于两亿元才备案需要下调。为此,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办理验资和备案手续。

  另外此次修订还对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作了修改。原规定是,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必须是该公司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该负责人称,原规定不仅限制了基金产品发行数量,也不利于创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在拟将该前提条件删除,意味着一个基金公司可以同时募集多只基金,这种放松管制的做法,将使基金由现在的审批制逐步转变为日后的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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