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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可享4项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惠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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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部法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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