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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建立伤亡保费国家承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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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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