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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2012年4月27日15时03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获得高票通过,共和国第一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专项法律正式诞生!
将军人保险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关心爱护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的生动体现。
历尽天华成此景。从议案提出到法律通过,《军人保险法》经过了14年的辛勤耕耘。最终诞生的《军人保险法》,回应了三军将士的期待和关切,有力推动了军人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
保障军人权益的必然选择
军人是人民权益的保护者。但是,军人自身权益如何保护?尤其是如何妥善处理军人伤亡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保障,以及配偶随军后的保险等问题,使军人流血、流汗不流泪?广大官兵满怀期待,社会各界深切关注。
1998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正式施行。从那天起,军人一旦因战、因公牺牲或者致残,除由政府发给抚恤金外,还将得到一笔保险金,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化建设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10多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军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保险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这些制度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稳定了部队,对激发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军人保险非要立法不可吗?用行政手段推动军人保险制度建设不可以吗?在军人保险立法启动之初,军内外还有许多不同看法。面对国家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发展形势,党中央、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决定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长远角度出发,推动军人保险立法工作。
1998年3月7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0位军队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建立国家军人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的591号议案。同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对591号议案的处理建议,同意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一部比较完整的军人保险法律,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9年1月,中央军委将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列入了军委年度立法计划,将任务下达给了总后勤部财务部。
就军人生活待遇问题进行专项立法,这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调研起草《军人保险法(草案)》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管理的重大创新。”社会保障专家、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教授说:“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的今天,军人保险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权益保护创新的良好开端。”
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2000年6月,四总部有关部门,成立了以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为组长的《军人保险法(草案)》起草组,军人保险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从那天起,起草组肩负着反映军心民意的重任,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艰苦探索。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起草《军人保险法(草案)》的前提和基础。2000年11月,起草组组成4个调研组,对15个省市和军队86个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了密集式调研,召开了由1257人参加的各类座谈会,收集了12万余个数据。通过调研,共识逐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快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人保险权益,是确保军人依法分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保持军队稳定的需要,是新世纪新阶段时代发展的需要。
“军人必须以坚强刚毅的形象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让人民群众相信我们能够承担起保家卫国的重任。但是军人也是有社会属性的人,也会有常人一样的利益需求。”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对记者说:“《军人保险法(草案)》起草组成立伊始,就深切地感受到全军官兵的重托和期盼。”
法律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就要求立法者不仅要深入倾听广大官兵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也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2001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立法考察团,对马来西亚、韩国和芬兰的军人保险情况进行了访问考察。2002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军人保险立法考察团,对德国、法国的军人保险进行了访问考察。
对国内外客观详实的调研,为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撑。
走向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立法工作紧锣密鼓进行相对应,我国的军人保险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不仅为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军人保险立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政策基础。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自1998年8月1日实施后,先后两次提高保险金给付标准。
2000年1月,伴随着新千年的钟声,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开始实施。全军师以下干部和士官在我军历史上首次建立了军人保险个人账户,使广大官兵在服役期间既享受免费医疗待遇,还参加了由国家每月给予补助,进行个人账户积累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这项制度就像“接力棒”一样,同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起来,使军人退役后,可以顺利地走进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门,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9月,为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规定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对转业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4年1月,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办法开始实施。以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无法就业的随军配偶为主体的10余万人,不仅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还可以接转和建立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享受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
2006年6月,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开始施行。规定军队聘用的文职人员执行所在地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政策,聘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1月,军人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开始施行,军人保险利用社会资源,向市场要保障力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制度的完善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制度不能代替法律。这些军人保险项目解决的都是关系军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使之上升为具有稳定性、强制性的国家法律。
2001年4月,“全军军人保险立法理论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与会代表就军人保险的地位与作用、军人保险制度与现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关系、军人保险与军人权益保障等15个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了40万字的研究成果。
2006年9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立法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填补了军人保险立法的理论空白。
2008年7月,“军人保险立法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军人保险立法涉及的军人保险制度模式、保险项目设置、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
2010年12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军人保险发展战略研究》完成,对研究拟制《军人保险法(草案)》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并被评为“第五届全军军事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从2000年11月9日形成第一稿起,《军人保险法(草案)》先后16次征求军队和地方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起草组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上百次调整和修改。
集众智、求共识,10多年的辛勤耕耘,10多年的执着追求,让这部法律一步步走向成熟。
关爱广大官兵的生动诠释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无比关心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2005年12月21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指出,军人保险制度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公务员制度、社会保障方式改革的趋势,积极主动地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逐步进行调整改革。
2011年4月18日,总后勤部领导办公会议审议了《军人保险法(草案)》,认为草案呈报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2011年4月22日,《军人保险法(草案)》经四总部首长审签后,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
2011年4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共120个单位征求了对《军人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2011年10月2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了《军人保险法(草案)》。会议认为军人保险立法是一件惠及广大官兵的大事、好事,对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减轻官兵及其家属后顾之忧,增强军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会议要求军队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2011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军人保险法(草案)》。会议指出,军人保险立法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较好地体现了军队特色,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草案内容总结了军人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符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现行军人保险政策制度规定。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了总后勤部廖锡龙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听取了委员们和相关部门以及部队的意见后,对《军人保险法(草案)》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于2012年4月27日,一致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使惠及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军人保险事业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
《军人保险法》既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国人民对广大官兵关怀厚爱的生动诠释,也是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证明。
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构建了具有军队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增强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军人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将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都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的保障责任和财力支撑。
拓展了军人保险保障范围。《军人保险法》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纳入法律规范,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等,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体现了国家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关心照顾,进一步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
服役时“伤有所保、亡有所偿”,退役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有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中断”,这些广大官兵最为关心的内容已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也写到了全军将士及其家属的心坎上。
《军人保险法》的诞生,标志着军人权益保障事业进入了新的时代。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有力推进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共和国将迈向更加和谐发展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