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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突出国家保障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2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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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霍小光 崔静 邹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针对相关问题,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回答了记者提问。

  健全四项保险待遇

  问: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险待遇?

  答: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四大亮点

  问:这次军人保险立法,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

  强化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问: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并实施管理监督?

  答: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

  军人保险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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