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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06: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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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4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一部全面规范和指导军人保险工作的基本法律。《军人保险法》共9章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据总后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军人保险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目的,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充分考虑到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体现军人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统筹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全面总结10多年来军人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军人保险法》立足国情军情,为依法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健全完善军人保险制度,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搭建了法律平台。这部法律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军人依法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突出了国家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这一牺牲奉献特殊群体的关怀。

  据悉,2000年6月,四总部启动了《军人保险法》立法工作。2011年4月22日,四总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军人保险法(草案)》。2011年10月20日、11月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立法机关深入开展调研,认真采纳各方面好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各方面对草案的关切,力求使这部法律在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同时,又能与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增强法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为维护军人保险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文字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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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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