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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下月起施行 工资协商 双方人数要对等
本报讯 “信用不好,企业如何做生意,这比罚款的力度要大。”昨天,在省总工会举行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如此评价《条例》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出席发布会,并作讲话。
今年5月1日,《条例》即开始施行,届时企业职工工资会不会经协商有所提高?李应科表示,具体需依据3个因素确定。其一,企业利润增长,这是增加工资的基础。其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工作责任心、个人技术以及政策。其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哪种类型的工作,指导价是多少。只有这些条件满足,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合理要求。
《条例》指出,协商时,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确定书记员1名。企业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工方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的用工企业,职工方应当有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协商双方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职工方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因故不能担任的另选他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1至2年。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