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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登记管理规定昨起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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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记者赵燕华报道: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起至5月4日公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变电站、公交站场、邮政所等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

  意见稿中包含的公告服务设施包括:在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邮政及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对于公益性配套设施,意见稿明确,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位置要求分为无偿移交属独立用地的、无偿移交属非独立用地的、按成本价移交的三种情况,分别制定了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其中变电站、公交站场、邮政所等须按照成本价移交归口专营部门的配套设施,如无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配套设施使用性质。

  赵燕华

责任编辑:冯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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