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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六类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销售,公建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区县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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