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2011年2月7日,西安市全面施行《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居住区在建设前应当先规划设计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并强调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不得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新民网编辑:) 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新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52921234—641133 021-52921234转新民网
传真:021-62677454
邮箱:稿件处理
处理时间: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