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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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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7日,西安市全面施行《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居住区在建设前应当先规划设计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并强调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不得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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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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